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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e: Feb 27, 2024, 4:02 PM
subject: 你的投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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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函檔號 OUR REF : (41) in 2023/2372
來函檔號 YOUR REF :
主旨SUBJECT : 你的投訴
日期DATE : 27.2.2024
收件人:李重德先生
有關投訴保險業監管局事
就你2024年2月2至19日期間的電郵,繼本署同月20日的暫覆,現謹具體回覆如下。
背景
2. 事緣你於2023年7至8月期間向本署投訴保險業監管局(「保監局」),指該局沒有妥善跟進你於2009年期間提出對某保險公司(「事涉公司」)的投訴。本署於2023年8月11日函覆你,指出本署的職責是按《申訴專員條例》(「《條例》」)調查條例中附表1所列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在行使其公共行政職能時涉嫌行政失當,以致投訴人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投訴,而本署亦已解釋了根據《條例》未能受理你的投訴的。
原因
3. 2023年12月,你發電郵給本署,指事涉公司某職員對旗下的保險代理作出欺凌行為。本署於2024年1月4日函覆你,指出事涉公司不在上述附表1之列,故本署無權受理。
4. 2024年1月,你再發電郵給本署,指相關律師行沒有就你所涉及的三宗高等法院個案向你追收訟費。你質疑是否保監局人員代你繳付相關訟費。本署於2月2日函覆你,指出本署不會代表市民向任何部門或機構查詢有關其個人的事宜,你可考慮徵詢法律意見,以決定如何處理。
你最近的電郵
5. 在上文首段所述的電郵中,你重申事涉公司某職員對旗下的保險代理作出欺凌行為,而該公司亦沒有將相關佣金/年金給予其保險代理。你亦問及調查進度。
本署的回應
6. 誠如本署在2024年1月4日的覆函所指,由於事涉公司不在《申訴專員條例》附表1之列,故本署無權受理你對事涉公司及其職員的投訴。至於保監局,本署亦已向你解釋未能受理的原因(詳情請參閱本署2023年8月11日覆函),再無補充。
7. 以上謹覆。
申訴專員
(陳慧嫻 代行)
Feb 28, 2024
頃閱2024.02.27貴署之回覆本人2023.12.26投訴及2024.01.19之隨後兩則電郵補充資料,深感遺憾。痛心特區或所託非人,想必是閣下未曾依黨國指示,學習貫徹黨國主席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處理此事,「軟抵抗」意識形態昭然躍然於貴署回覆函中。拒絕順應新興的潮流,便是倒行逆施。現以事實邏輯及黨國之指示訓導為準則準繩,指出並糾正閣下及貴署於處理此案件較為明顯的竊位而苟祿,備員而全身的不求其端,不訊其末的謬誤及苟且塞責之處如下:
https://hkonline.com.hk/shownews.php?id=211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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